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研〔2022〕7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研〔2022〕8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研〔202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评定当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硕士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度学业奖学金:
(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校级处分且尚未解除;
(四)评定当年收到学院处分和处理;
(五)经学院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类型及核算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和综合学业奖两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基本学习年限核算,学制为2.5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3月份,学制是3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6月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入学第1自然年评定)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1. 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原则上分为:一等(1000元/月)、二等(500元/月);
2. 新生学业奖按入学当年9-12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金额。
(二)等级额度分配
1. 新生学业奖学金在院内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定(具体以学院当年招生分类为准);
2. 同一专业内,按照生源情况、推免复试成绩、全国统考成绩综合评定;各专业新生学业一等奖学金总额度不超过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硕士新生人数的30%,其他符合条件的为二等奖学金。
(三)评定依据与方法
1. 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推免复试成绩、考研成绩等进行评定,具体实际录取成绩为准;
2. 推免生依次按照复试成绩(同分者保留复试成绩小数位)、英语六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如按上述两类成绩排序后仍出现相同名次,则按本科阶段专业成绩排名百分位先后排序。如排名仍相同,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3. 全国统考生依次按照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同分者保留成绩之和小数位)、统考初试成绩、英语六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如排名仍相同,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入学第2-4自然年)
(一)综合学业奖学金标准
1. 综合学业奖评定等级原则上分为一等(1000元/月)和二等(500元/月);
2. 综合学业奖按评定当年在校有效月份核算。
(二)等级额度分配
院内各专业综合学业一等奖学金总额度不超过本年级硕士人数的30%,其他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的为二等奖学金。
(三)评定依据
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以学生已修核心课程学业成绩(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前沿课)和学生综合情况评定。成绩以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时研究生应用管理平台中学生各项成绩为准。
(四)评定方法
1. 入学第2自然年评定方法
1) 按照截止至评定当月,学生所修核心课程平均绩点(即学生培养计划中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前沿课平均绩点),以及由学生提交的《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打分投票评审;
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不参评当年的综合学业奖:GPA源平均绩点低于2.7,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GPA源课程总学分超过50%(含50%)未修;
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参评一等奖学金:GPA 源课程学分未修满但已修学分超过GPA源课程总学分 50%,培养计划内非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
4) 评定当年若因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出国访学、联培,参加支教或参军,造成GPA源课程未修,无特殊情况统一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2. 入学第3自然年评定方法
参照第2自然年评定方法再次测算。对于在第2自然年因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未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如补考或重修后通过,可重新参评第3自然年综合学业奖。
3. 入学第4自然年评定方法
沿用入学第3自然年评定等级。
第四章 学籍异动清况的处理
第八条 硕博连读(硕转博)。 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博连读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转博当年其硕士学业奖学金等级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转博当年以硕士身份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其学业奖学金总额,于转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其在博士阶段的学业奖学评定和发放,依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博士转硕士。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提前毕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休学和复学。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因国内外访学、联培而休学的硕士研究生,需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在硕士研究生复学后,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对于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复学后6个月内,培养单位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考评合格者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校将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对考评不合格者,休学期间的学业奖学金将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延期。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的硕士研究生,延期前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在延期阶段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结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结业当年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结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在离校当年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定等工作,对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学院一般于每年10月开始启动奖学金评审,评定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定结果报至研究生院审定,并由学校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年、年度均为自然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3级硕士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十大正规外围买球网站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十大正规外围买球网站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