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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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学生系列保险对学生学习生活的保障作用,我校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涵盖意外、残疾、烧伤、医疗等学生保险保障服务)。现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鼓励全校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依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理赔金全部归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所有。第三条 大学生系列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等根据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第四条 大学生系列保险的理赔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之后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见《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及医疗保障细则》。第五条 学生出险后,应当注意保留好申请理赔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如:大学生平安保险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大学生住院医疗保险需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和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因特殊情况在住院前留门诊观察室的,应当提供门诊观察期间的收据与出院小结。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
  • 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沪交学〔2017〕35号上海交通大学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围绕“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四位一体的育人理念,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奖学金工作目标,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如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结合留学生情况另行制定。第二条 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 为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问因各种突发原因而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我校建立应急帮困响应机制,为相应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为缓解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压力,学校设立各专项补助。为确保学生获助合理,帮困切实有效,针对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上海交通大学困难补助共分为临时困难补助、专项帮困补助两大类。临时困难补助是为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各种突发原因而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而设立;专项困难补助是指在每年特定时间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实物或货币补助,包括冬衣补助、路费补贴、商保补贴、绿色锦囊等形式。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原则: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救急不救穷”,且针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实行两小时应急帮困响应机制。即在获知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两小时内,学生处负责排查出可能受灾学生名单,院系进行逐一确认;在确认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两小时内,准备慰问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领导慰问。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对象:1.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2·因家庭突生变故、发生自然灾祸等各种突发原因导致经济来源紧张;3·申请
  •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夯实学生资助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特制订本认定办法。第一条 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学生(不含MBA/MPA)。合作培养定向生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是否纳入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第二条 认定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模型进行定量评价,再经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 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
  •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面向优秀研究生的最高荣誉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拨到学校的名额情况,在各学院(系)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经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达到各学院(系)。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共同担任,组员为研究生院、学生处、科研院、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导师代表;领导小组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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